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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處最初僅有造林組、業務組及總務組等三組;至今發展成育林組、經營組、研究發展組、育樂及推廣組、總務組及會計室等五組一室。現行組織規程,設置處長一人,由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院長就相關系所遴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,送請校長聘兼之。其組織系統如下:本處以管理實驗林,保育森林資源並配合教學,便利師生實驗研究實習,實現示範經營及推廣為目的。 秘書承處長之命,襄理處務並掌理重要印信、典守事項,對應辦業務之策劃與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負其責任。

    本處現行組織規程,置處長一人,由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院長就相關系所遴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,送請校長聘兼之。其下設研究發展組、育林組、經營組與育樂推廣組等四個業務單位,另設秘書、總務組、主計室、人事管理員支援行政工作,協助業務推動並經營管理四個林場。全處之員工編制員額(含林場)有研究人員2名、組長2名、技正4名、技士7名、技佐3名、組員1名、主計主任1名、人事管理員1名,共計21名職員,另有20名技術工友協助相關業務。

    (一) 經營組

    經營組之職掌如下:

    1. 會同各單位編訂本處之森林經營計畫。

    2. 森林經營預算之編訂、執行與督導。

    3. 林地之經營規劃、測繪與管理。

    4. 各林場林道系統之規劃、修築、維護與管理。

    5. 各林場林木蓄積量之調查及伐木計畫之彙編。

    6. 保安林經營管理。

    7. 租地造林及林地特別放租案件。

    8. 集水區之經營管理。

    9. 各項森林病、蟲、獸害、火災、盜取(運)濫墾、竊佔之防治(範)與取締。

    10. 伐木跡地之檢查。

    11. 各項森林災害、經營資料之整理、彙存與填送有關機關。

    12. 其他有關森林經營與保護事宜及處長交辦事項。

     

    (二) 育林組

    育林組之職掌如下:

    1. 造林計畫及預算之編訂、執行與督導。

    2. 森林植物之育種及苗木之培育及病蟲害等之防治。

    3. 人工造林及天然更新。

    4. 林木之撫育及管理。

    5. 植物種原園及母樹林之規劃、設置與管理。

    6. 伐木計畫之執行及管理。

    7. 木材市場之調查及分析。

    8. 森林主副產物之標售及專案核准林產物之處理。

    9. 協同經營組對林產物搬運路線之規劃、開設及維護。

    10. 林產物之貯存。

    11. 育林、伐木資料整理彙存與填送有關機關。

    12. 其他有關育林與林產事項及處長交辦事項。場

    (三) 研究發展組

    研究發展組之職掌如下:

    1. 本處各項教學、實習、試驗、研究計畫及預算之編訂、執行與督導。

    2. 協助本校各單位及各學校(機關)在各林場所舉辦之各項教學、實習。

    3. 各林場各項基本資料(氣象、生物、地質、水文::等)之調查、收集、分析、整理與保管。

    4. 林業研討與講習會之舉辦。

    5. 本處各單位人員林業專業訓練之舉辦。

    6. 針對各林場經營上所遭遇的專業問題,規劃成立專案小組,予以處理。

    7. 動物及觀賞植物之引進、培育與保護。

    8. 本處同仁至國內、外林業專案考察及研究之辦理。

    9. 協助育林組,對各植物種原園、母樹園之規劃與設立。

    10. 林業陳列館、植物標本園之規劃與設立。

    11. 林業研究成果資料之蒐集、編輯出版及提供資訊服務。

    12. 林業資料統計分析與圖書雜誌之維護及管理。

    13. 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及處長交辦事宜。

    (四) 森林育樂及推廣組

    森林育樂及推廣組之職掌如下:

    1. 森林育樂與推廣業務之計畫及預算編訂、執行與督導。

    2. 森林育樂資源之調查與保育。 3. 森林育樂事業之規劃與經營。

    3. 森林育樂設施之設置與管理。

    4. 森林育樂從業人員之訓練。

    5. 森林育樂業務各項統計資料之整理彙存與填送有關機關。

    6. 林業知識及技能之編印、出版、宣傳、輔導、推廣、協助、訓練等。

    7. 其他森林育樂及推廣有關事項及處長交辦事項。

    (五) 總務組

    總務組之職掌如下:

    1. 總務經常費用之計畫及預算編訂、執行與督導。

    2. 財產之購置登記、清查及保管(林產物除外)。

    3. 地籍資料之管理。

    4. 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。

    5. 房屋、水電及其他土木工程等之修建、維護與管理。

    6. 機械及車輛之裝置、保養與管理。

    7. 員工薪津及福利業務之編製發放與管理。

    8. 勞工勞保、健保案件之核簽、擬辦。

    9. 本處技工、工友之管理。

    10. 開會通知及會議記錄。

    11. 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。

    12. 其他不屬於各組職掌事項及處長交辦事項。

    (六) 會計室:

    會計室受上級會計機關之指揮監督,並依法受本處處長之指揮,其職掌如下 :

    1. 本處預算之籌劃、彙編及追加、流用、移用之擬議。

    2. 預算之分配、執行、控制與監督。

    3. 決(結)算報告之編報、分析、解釋。

    4. 原始憑證之審核。

    5. 會計人員之任免、遷調、考核、獎懲、訓練之擬辦。

    6. 有關增進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。

    7. 林業會計制度研究改進之建議。

    8. 會計憑證之編製、簿籍之登記、報表之編報及保管。

    9. 營繕工程及物品採購之監標、監驗。

    10. 財產增減、保管、移轉等會計業務之處理及折舊之會核。

    11. 債權、債務之催辦、清理。

    12. 財務收支之稽核。

    13. 資金之策劃與調撥。

    14. 有關林業統計事項及處長交辦事項。

    (七) 人事管理員

    人事管理員受上級人事機構及受本處處長之指揮監督,其職掌如下:

    1. 人員任免、遷調、分發之核簽、擬辦。

    2. 調、赴任之查催及程限之稽核。

    3. 就、離職通知單之核填。

    4. 級俸之簽擬。

    5. 應徵(召)人員留職停薪、回職等動態之填報及核轉。

    6. 本處各單位主管之交接及宣誓。

    7. 平時成績、功過之核簽、擬辦。

    8. 本處人員糾舉、彈劾、獎懲、控告,停(免)職與復職、補薪案件之擬議及核轉。

    9. 考績、獎懲之籌辦及核轉。

    10. 退休、撫恤案件之審議及核轉。

    11. 差假、勤惰情形之考查、記錄及值勤之編擬。

    12. 有關組織法規之擬議。

    13. 權責與職掌劃分之擬辦。

    14. 待遇、生活津貼、各項補助、獎金及加給之核簽擬辦。

    15. 公務員公保、健保案件之核簽、擬辦。

    16. 人事業務之改進建議及有關規章之擬訂、審議。

    17. 職員人事資料建立、異動、登記、保管。

    18. 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及處長交辦事項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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